诉讼费自理的交通事故
2012-03-23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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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1月8日,梁某在 "某公司"经营的客运站买了1张车票欲去某地,车行不久,梁某去车厢尾部上厕所,没想到一脚踏空,摔入厕所旁一个深达1米的凹陷地,左膝盖顿时一阵剧痛,倒地动弹不得。梁某当即大声呼救,怎奈行驶中的车辆噪声很大,许久都没人理会。他不得已自己忍痛爬到光亮处,发现左腿已经肿得变了形。车至某地后,经当地医院诊断,梁某的左腿膑骨粉碎性骨折。 事后,梁某先后和车辆的所有人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,以及车票的出售单位某某地"某公司" 进行交涉,但都没有取得结果。
同年12月,梁某就近将同在某某地的"某公司"告上某法院,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5万余元。他认为,因为"某公司"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缺陷,设施布局极不合理,夜间照明也有很大问题,直接导致了这起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。为此,理应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。而 "某公司"则称其经营的只是车站,并没有责任对运营的车辆进行管理;和梁某构成客运合同关系的应该是车辆的承运人。所以,他们认为梁某实际上是告错了对象,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只有承运人才应该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最后,在梁某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"某公司"有违法、违章及过错的情况下,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,而诉讼费也由梁某自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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